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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性骚扰条文”解读

时间2009-04-28 21:13 | 编辑:admin | 点击:

    【条文】“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解读】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dedecms.com
    【意义】对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武器。性骚扰对性交疼痛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案例】2001年7月,陕西西安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用人单位对性骚扰有责
    【条文】“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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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
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
    “如果用人单位能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个问题防范在前,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是非常有用的。”蒋永萍说。有关调查也表明,在一些管理规范的企业,较少出现有关性骚扰的报告。
    【意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之下制订,不能超越法律。这条法律条文的出台,有望改变这种状况。 织梦好,好织梦
    【案例】山西青年女工余某面对公司车队队长的性要求,两次严厉拒绝。此后,她开始遭到刁难和报复,对方不仅继续以黄色语言骚扰,还在单位散布流言蜚语。尚未成家的余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生病、自杀未遂,又被假造旷工情况,强迫调动,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生活没有着落,全靠低保和七旬老母的接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