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让许多受害者被迫选择沉默,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难以真正实现维权的愿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
【意义】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明确进入立法视野,改变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的现状,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有法可依。有专家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2003年3月,北京女孩雷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司焦某起诉到法院。25岁的雷某诉称,在公司工作3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各种关系阻挠原告就业,原告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后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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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02年7月,武汉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次年6月9日,一审判决何某胜诉,遂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案情如下:何某和盛中(化名)都是武汉一所商业中专的英语教师。何某将盛中告上法庭并诉称,2000年下半年盛中多次对她性骚扰,侵犯她的人格权。2003年6月9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事实成立”。判盛中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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