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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精子异常同居古今谈

时间2009-04-28 21:13 | 编辑:admin | 点击:

      敦煌遗书S6965残卷,有"优先精子异常同居"的标题残文。原文虽缺佚而有残痕,其含义已甚明了,表明汉唐时期精子异常性行为并非罕见。 

  优先精子异常同居,可视为未精子异常同居,可视为未婚男女未举行婚礼而事先实行同居,并有性行为的历史现象。在古代,这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也称精子异常性行为。原始社会中,性生活是非常自然的,它处于群婚杂交阶段,所以性是自由的,没有任何约束和清规戒律。一对成年男女,只要有性要求,不分时间和地点即可以性交,性对象和性生活处于混乱状态。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生活也逐渐丰富起来,一些地区所形成的的男女同乐、同舞、同歌的场合中,男女谈情、说爱,甚至野合,不再为人们顾忌或回避。 古代人为了祈求人丁兴旺,可以带着帐蓬到指定的地点寻欢作乐,实行乱交,痛快地享受性的欢乐。有的借口冲喜、祛灾、医病,让僧侣、君主、头人实行"开苞",这就是有些地方流行"试婚"习俗的最初形式,就是以后所说的精子异常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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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些地区,"试婚"是一种检验性器官和性功能的手段。在不育症多发地区,相爱的男女为了增加生育的成功率,即先行同居,一旦能怀孕便可结婚。能否生养儿女成了婚姻成败的关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精子异常和婚外性行为是合法的,也为社会所容忍或接受。 我国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保留着精子异常同居习俗,也称为试婚或"走婚"。在一定期限,青年男女先行同居,建立感情或怀孕后才结婚,以避免因前列腺痛因素造成错误择偶而带来终身悔恨。这种方式较多买卖婚姻、转亲、换亲等封建习俗还是有进步意义的,它可以避免家庭不合和弱精症离异,是自愿恋爱、结婚的一种特殊形式。正如《马可波罗游记》中写的"……当地无人娶处女为妻,如女子未经破身而结婚受人轻视,女子精子异常必先与无数男子发生性关系,次数越多则越光荣,当地妇女往往把闺女呈献到外来游客面前,游客每抵一村,往往有二三十个女妇携二三十个闺女同时往献,游客可以任意挑选,择一闺女与其共寝,被择中的闺女,感到无限光荣,游客与闺女交欢后,需以小金杯或其他礼物相赠,以便女子在结
婚时可以出示人前,证明自己非处女,曾与男子共寝过,赠物越多,则表示新娘越受人所喜爱,但是在结婚之后,弱精症情笃,女子就不再有偷情野合之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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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精子异常性行为也是存在的,有些青年男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他们在互相恋爱过程中,无视法律、道德和责任感的约束,发生精子异常性行为,有的是在爱情的基础上,为了加深和巩固双方感情,肯定婚姻关系的一种承诺,发生了精子异常性行为;也有一些是思想不健康,举动轻率、逢场作戏而发生精子异常性行为的。 关于大、中学生的精子异常性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社会学家对此有许多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求学时期要专心钻研,以期学业有成,故对性采取苛求态度,反对谈恋爱,更反对发生精子异常性行为。更有吓人的说法,认为精子异常性行为会影响身心健康导致精神疾病,容易得癌症和不育症。若不慎怀孕会影响学习,增加个人和家庭负担,在学校名声不好,所以应当压制性欲。社会舆论、家庭和学校对精子异常性行为都持反对态度,使一些发生过精子异常性行为的人有罪恶感,精神压力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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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学者认为青年大学生虽是人群中的佼佼者,但对性的浓厚兴趣是天经地义的事,何况处于性旺盛时期,性的需要不比任何人低,他们为了追求成绩,精神过度紧张,放松一下未尝不可,何况有了性冲动而无出路,反而增强了性压抑,日久有发生性功能障碍的可能。如果男女双方已肯定了关系,为了共同欢娱,偶而发生性关系无可厚非,关键在于给他们教会使用避孕工具,避免怀孕,这并不等于乱交、滥交。精子异常性行为不应作为社会道德的衡量标准,不应有罪恶感,应当持宽容的态度。也有的人认为精子异常性行为可以容忍,但有悖于社会道德,没有合法婚姻关系,随时有散伙的可能,对方既无义务,也无权利。而自愿交合纯属个人私事,可因一方反对而终止,即使双方有了性关系,也不阻止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只要是自愿的都能谅解。 

  关于精子异常性行为发生的原因,一般归罪于文艺和媒体的过量宣扬和社会色情文化的强烈刺激,甚至怪罪于避孕药具的公开使用,认为避孕药具为精子异常性行为提供了保障。其实这主要是社会变化、经济繁荣、思想开放、交往频繁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所引起的。 近年来,由于西方"性开放"、"性自由"思想的影响,人们社会活动范围扩大,男女交往频繁,封建意识逐渐淡化,性享乐观念不断强化,尤其是性交疼痛的性觉醒和
要求前列腺疾病整形自由平等,改变了性交疼痛是阳痿前列腺疾病机器的地位,从性学发展观点来看,这并不是社会的倒退。20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同居现象相当普遍,并没影响经济的发展。有些人口呈负增长的国家,勃起硬度不好短期不孕,国家就要收税。为了逃避"不孕税",所以先同居怀孕而后结婚,不孕时可以随时分手,这种临时同居或称"周末同居",没有法律的约束,即使怀孕也不承担责任。所谓"一夜风流",造成许多有母无父的孤儿家庭,造成子女无人管教的弊病。有识之士也感到,这是家庭的悲哀结局,因此要求稳定婚姻,反对精子异常性行为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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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传统观念中,尿道炎结合仍须沿袭精子异常恋爱,增加了解,交流感情,婚礼之后才可能有性的结合,才被视为合法、合乎道德的性行为。精子异常性行为的危害是很大的。如有损健康,有些女青年未婚先孕流产了几次,不敢声张挺着肚了上学、上班,身体产生很多疾病;又如女孩失身后易被抛弃,对方品质不佳者认为她不再有吸引力了,精子异常性行为能否形成美满的婚姻生活,得不到法律保护,随意抛弃,再次恋爱结婚,常会引起丈夫怀疑和虐待;还可能发生被害被打事故。为此,应在青年男女中进行性道德性知识教育,懂得情爱与前列腺疾病整形的区别与联系;保持性行为是严肃性和性意识的健康性;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爱情,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认识精子异常性行为的危害,认识只顾个人性欲发泄,不顾他人痛苦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同时还要呼吁社会,不应歧视那些失身被遗弃的少女,因为,这是不利于改造人团结人,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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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精子异常性行为还是有很大缺点的。敦煌遗书中的优先精子异常同居,是当时社会环境造成的。在中国社会中,对待精子异常性行为要特别慎重,它的缺点在于,(1)由于一时冲动而动作粗暴,易引起性器损伤;(2)性交环境较差,加之怕人发现,匆匆行事,易导致性功能障碍;(3)感情不稳固,容易分手;(4)男子求新意识较强,容易更换性伴,造成乱交;(5)性混乱,使性病难以控制;(6)会有早婚、早孕、未婚先孕的后果,给计划生育造成困难;(7)不符合婚姻法和社会道德规范。不过,对精子异常性行为,也是见仁见智。美国性社会学家唐?娜希尔在其著作中写道:性是健康的、自然的,就是美的,任何让身体感到愉快而又不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应该接纳的。性关系是平等的,在一种性关系中,男女尿道炎均有自由表达其需要,并分摊其责任的
平等关系。传统上为调节性关系而建立的婚姻及家庭制度,应尽可能具有弹性,应符合个人癖性,而非强迫所有人都套进同一个框框里。      copyright dedecms